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保安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Security Association,缩写为CS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服务产品和安全防范产品研发生产应用、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无人机公共安全等关心支持保安服务业发展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公安部指导下,凝聚各方力量,依法开展行业自律活动,坚持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致力于促进保安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力量。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公安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公安部指导下协助做好保安员职业资格评价、规范保安员着装、保安服务标志佩戴和保安服务岗位装备配备使用、行业推先树优等工作,根据授权,开展行业情况统计工作。加强对各地各级保安协会的业务指导、服务;
(二)根据授权,开展调查研究,收集行业相关发展动态信息,建立行业综合信息平台,报告行业年度发展情况;参与行业发展立法、政策的调研论证,响应会员呼声,反映行业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建议,为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三)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博览会、研讨会、论坛、推介会等,促进保安行业相关服务和技术发展,引导推动新型服务模式、产品、技术创新和应用;
(四)开展对外行业交流合作活动,搭建交流合作平台,推介国内外先进经营服务经验和新技术、新产品;加强境外安保业务工作研究和自律管理,促进国际合作与境外服务,支持、引导、服务会员和相关企业接轨国际市场;
(五)参与制定相关行业标准,制定团体标准、行业自律规范,加强保安队伍教育,组织开展行业和相关领域专业人才培训等行业自律活动;
(六)为会员及社会各界提供涉及保安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市场动态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依法维护会员和保安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支持帮助行业企业合理权益的主张和开展相关交流活动;
(七)开展行业宣传工作,利用杂志、网站和新媒体等平台,鼓励先进、树立典型,宣传创新经验和成果,推动文化建设,提升行业企业形象;
(八)其他相关业务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拥护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加入本协会:
(一)单位会员:境内依法设立、诚信经营、无不良记录,愿意参加本协会活动,支持本协会工作和保安服务业发展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社会组织等。
(二)个人会员:保安服务业及相关行业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关心支持保安服务业发展的各界权威人士和杰出代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保安协会推荐或直接向本协会提出入会申请;
(二)本协会办事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三)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本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向单位会员颁发证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行业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其他依法可以享受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反映行业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建议。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牌。
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有违法或者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讨论和决定本协会的工作任务;
(七)讨论和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当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过硬;
(二)在本行业或相关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熟悉行业情况,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热心本协会工作;
(三)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参加有关会议和外事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根据秘书长安排负责专项工作。
第三十条 本协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协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协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划分等设立,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要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开展业务活动和提供服务的合法所得;
(五)政府购买服务的合法所得;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应当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行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4年11月13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