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观点争鸣 > 详情内容
加强协会自身建设 完善自我管理功能

□文/郭太生

19946月中国保安协会成立,标志着中国保安服务业从1984年创立以来,经过十年时间的试验与探索,开始逐步走上自我规范、自我管理的轨道。

30年的实践证明,中国保安协会与地方各级保安行业协会陆续成立以来,在配合政府监管部门的管理、行业自律等方面,对中国保安服务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重要的作用,在服务、咨询、协调、沟通、指导、监督、维权、职业化建设等自我管理方面彰显出不可替代的功能。正因为如此,笔者在对中国保安服务业发展阶段的研究中,将保安行业协会的成立作为一个重要的发展阶段来划分与评价。

在中国保安服务业诞生四十周年与中国保安协会成立三十周年之际,很有必要对如何进一步发挥保安行业协会作用的相关问题进行再思考、再讨论,以促进中国保安服务业的更好更快发展。


一、中国保安服务业的高质量发展需要功能更加完善、工作更有效率与质量、凝聚力更强的保安行业协会。

在充分肯定各级保安行业协会对中国保安服务业的发展壮大作出重大贡献的同时,也需要认真总结行业协会三十年来的发展经验,客观评价目前存在的还不能完全适应与满足保安服务业进一步发展需要的问题与不足。

中国保安服务业经过四十年的发展,已经在规模与数量方面实现了高速发展,成为维护公共安全、服务社会安全需求的重要力量。党的十九大以来,随着中国经济转向与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把高质量发展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中国保安服务业实际上也已经转向并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这是在新时代构建新安全格局,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的需要,是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满足社会多方面、多层次的安全需求的需要,更是保安服务业自身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可以说,高质量发展在当前与今后一段时间对中国保安服务业来说是“硬道理”。

由于保安服务业从业人员数量众多,服务领域广泛,业务工作关联性强,特别是在安全领域与国家安全战略关系紧密,加之日益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安全形势,决定了对保安服务业的高质量发展的影响因素也是比较多且复杂的,因而是一项系统性与整体性特征非常明显的工作。具体到保安服务业的高质量发展来说,保安行业协会虽然不直接对社会提供服务,但其本身也是保安服务业的组成部分。因此,高质量发展除保安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需要作出努力之外,各级政府监管部门、保安行业中介组织在高质量发展中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绝不能置身之外,或在这方面形成短板。只有这些相关部门、组织与机构的工作形成合力,持续地向同一个目标用力,才可能避免各行其是,实现真正的高质量发展。因此,保安服务业的高质量发展,需要有功能更加完善、工作更有效率与质量、能够凝心聚力的行业中介组织。

行业协会的重要作用,可以运用经济学家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进行解释。集体行动理论指出,在一个大的集团中,假设所有个人都是有理性的和寻求自我利益的,而且作为一个集团,他们如果采取行动实现共同利益与目标后都能够各自获益,但他们仍然不会自愿地采取行动,以实现共同的利益。换句话说就是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人不会为了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而行动。这种现象被称为“集体行动的困境”。解决这种困境的途径就是运用强制的或其他的约束手段。如果把保安服务业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如果要在整体上实现高质量发展这样一个对社会、国家与自身都可获益的目标,就需要有集体的目标与集体行动,在此过程中,无疑需要行业协会扮演重要的角色,通过有效的组织协调、制定规则与标准等一系列的自我管理措施,对行业内的成员进行规范与约束,以促进行业的集体行动。


二、影响保安行业协会作用发挥的因素分析。

对于影响保安行业协会完善管理功能与作用发挥的影响因素,这些年来已经不断有一些实际工作部门的同志与关注保安服务业发展的理论研究人员在各种场合有过分析与研究。笔者综合分析这些文献与自己的切身体会,认为历史地看,影响保安行业协会作用充分发挥的因素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法律法规层面,对保安行业协会的工作规定依据不够充分。在2010年《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发布施行之前,中国保安服务业的发展依据主要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公安部的有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等,因此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发布之前的保安行业协会的工作内容也缺乏具体的规定依据,理论上也缺乏探讨。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有关保安行业协会的规定很有限,仅在第三条第2款中有“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的规定,以及第二十七条第2款中关于对保安员服装进行推荐与确定保安服务标志样式的规定。在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七条中,有关各级保安协会的规定内容也很有限。这样在公安机关与保安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上,具体的职责范围、法定功能、法律责任、人员构成等方面就容易模糊,影响了工作效率与质量。

二是各地保安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挥的作用差异性较大。无论是协会机构的成立时间,还是开展工作的情况,发展很不平衡。如有的省在协会成立之后又因各种原因被注销;有的省在地级市都普遍成立了协会,但有的省除省会城市外就鲜有地级市成立协会的;有的省级协会经常组织理论研讨、经验交流、调查新情况、发现新问题,开展新知识业务培训,甚至还办有会刊,而有的省级协会虽有其名,但工作默默无闻。这些情况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到对当地保安服务业的正常管理,从而也影响到当地保安服务业的发展质量。可以认为,凡是保安行业协会作用发挥比较好的地方,保安服务业的发展也不会差,两者相辅相成的关系十分明显。

三是由于管理体制的原因,政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与保安企业三者之间没有形成科学合理的工作协调与运行机制。由于有的协会领导对协会的性质、作用缺乏正确的理解与认识,因此自身不能及时转换角色,客观上导致协会在工作上行政色彩浓厚,对会员单位管理有余而服务与反映诉求不足,民主协商的氛围与机制也没有很好建立,有的甚至还存在形式主义的工作作风。鉴于以上存在的这些情况,呼吁保安行业协会改革的声音一直存在。


三、正确认识协会的性质是加强自身建设最重要的环节。

为推进社会治理体系的建设与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目标,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6821日发布实施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指出:“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管理社会事务、提供公共服务中的作用。支持社会组织尤其是行业协会商会在服务企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开展行业自律、制定团体标准、维护会员权益、调解贸易纠纷等方面发挥作用,使之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可以说,该《意见》为行业协会的建设发展,进一步发挥重要作用指出了明确的方向,也为行业协会的建设提供了充分的政策依据与环境。

加强保安行业协会自身建设的目的是充分发挥其在保安服务业发展中的非政府管理功能,进而使中国保安服务业更好地服务于国家与社会。这是加强协会建设的内在逻辑与动力,对这点必须予以充分地认识并不断强化。但这种重要作用也必须通过保安行业协会具体的管理功能体现出来。尽管保安行业协会已经有三十年的建设与发展经验,在自身建设方面也卓有成效,但观念与认识问题仍然非常重要,不可小觑。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保安行业协会也是一种社会组织,既非营利性的保安企业,也不是政府监管部门。保安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一样,是行业内的企业、培训单位、其他相关机构以及个人为了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促进行业发展,实现自我管理而自愿组成的。虽然保安行业协会对其成员有重要的管理功能,但这种功能是非政府的管理功能,不能与政府的管理功能混淆在一起,两者有本质的区别。

第二,公安机关对保安行业协会的管理绝不仅仅局限于工作上的指导,而且有具体的监管职责。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对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规定非常明确。因此,保安行业协会一方面要主动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另一方面政府监管部门也需要支持保安行业协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科学合理地让渡一些权力,充分激发协会的工作活力,尽量少对协会的工作进行行政干预。

第三,正确认识与理解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行业协会不仅要通过有效的自律行为配合、协助政府监管部门对保安企业与其他会员单位进行管理,同时也必须对会员单位增强服务意识,反映会员单位的诉求,以民主协商的方式听取会员单位的意见与建议,帮助会员单位解决工作中的难题,切实维护会员单位的利益,两者不可偏废任何一方。对于广大保安企业来说,也必须尊重、理解与支持保安行业协会的管理工作。政府监管与行业监管对保安企业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

从理论上或学理上解释,由行业协会实施行业监管之目的在于弥补政府监管存在的不足甚至避免失灵、失效的现象。政府无论是对企业的监管,还是对市场的监管,失灵、失效的原因一方面是工作上存在的低效率或失误,另一方面是客观条件的限制,如遇到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或信息不对称等。因此,一个运行良好的社会,行业监管不仅是政府监管的一种有效的补充,也是一种特殊的救济手段,同时还体现了社会自治与行业自治的能力。

在对行业协会的性质正确认识的基础上,组织机构建设就是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保安行业协会能否履行好应有的职责,在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自身的组织机构建设与管理。在组织建设与管理方面,一是应当要求工作人员认真分析、研究协会的功能,知道自己应当干什么。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建立科学的工作运行机制。根据协会《章程》的规定,应当换届的要及时组织换届。各级保安行业协会的领导构成一定要考虑到不同类型会员单位之间平衡,特别是对数量较多的民营企业,要充分考虑到他们的参与权与话语权,解决好结构性的问题。二是对所开展的一些工作要建立长效机制与调控机制,不要因人而设置一些没必要的工作机构,也不要因某个人的离岗或退休而把该做的事情长期停滞。三是保安行业协会的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有其专业性,需要工作人员不断地学习、更新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政策,分析与判断不断变化的形势,准确把握行业发展的方向。这样才不可能出现“以其昏昏,使人昭昭”的情况。四是完善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对当前保安行业协会应当重视的几项具体工作建议。

首先,建议在修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时,增加一章有关保安行业中介组织的内容,明确规定保安行业协会的基本性质,其产生的程序与管理体制,主要职责范围,以及协会主要领导的任职条件与资格,会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等问题。这样就可以使各级行业协会开展工作的依据更加充分,也更有权威性,还可以明确政府监管部门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工作职责界限,避免因为职责界限不清而在工作上产生的各种扯皮、推诿,越位、错位与缺位的现象。

第二,组织对保安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关系密切、相关性重要的深层次、高质量的调查研究。保安服务业近十年来各方面发展较快,相比之下,对发展过程中的一些现象与情况的研究没能及时跟进。如对保安服务业中出现新业态、保安职业教育培训状况、管理模式创新发展、数字化转型等,应当对这些方面的情况组织深度调查研究,推出兼具全面性与权威性的调研报告,供管理部门决策参考。当然,这些工作也可以委托给专门的研究机构实施。

第三,加强专家队伍的建设管理,创新专家队伍发挥作用的机制。保安服务业是一个规模庞大、内涵丰富的产业。在发展过程中不仅需要发挥理论的引领作用,也需要在一些更为专业的领域发挥不同类型专家的作用。中国保安协会成立过专家委员会,又设立了三个专委会。随着工作专业性的日益细化,又继续成立了各种更专业的小组。有的地方协会也成立了不同类型与层次的专家组织。但整体上看,与其他相关行业的专家队伍相比,无论是专家的数量,还是专家的专业结构与所发挥的作用,都需要继续提高,确实有进一步加强的必要。在一个充满不确定性、复杂性与多变的社会中,一个成熟稳定的、有质量的专家队伍不仅需要不断进行培育,也需要经常性地进行动态调整,以使其各方面结构更加合理,充分满足行业发展的需要。

第四,在专家队伍建设的基础上,推动理论建设的发展。

从中国保安协会成立伊始,各届协会领导无一不在强调对保安理论的研究。尽管到目前为止,各级保安行业协会也组织过各种论坛与研讨活动。但客观地评价,理论建设方面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主要体现在:大部分研究内容与活动属于工作层面的研究与经验交流;研究成果层次不高,而且有同质化现象;对工作实践中提出的问题理论研究回应不够;多数研究者缺乏持之以恒的情怀;包括行业协会在内的保安服务业内对理论研究的驱动力不足。

鉴于上述情况,各级保安行业协会在进行典型经验推广交流、组织研讨活动与论坛的基础上,应当进一步在提高研究层次方面多组织开展一些研究活动。这方面的工作对保安行业的建设影响是潜在的、长远的。比如说理论研究成果对保安教育培训的影响,教育培训在保安服务业发展中具有先导性与基础性的作用,同时也是影响保安工作职业化、专业化建设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为什么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与教育培训的基础工作薄弱不无关系,而在这方面工作层面与理论研究投入双重不足,成果积淀不够更是其深层次的原因。因此,在保安教育没有形成一定规范的情况下,各级保安行业协会应当意识到理论研究的重要性,主动地开展建设性的组织工作。

20241113日,中国保安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暨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上要求,要聚焦保安行业建设发展,指导各地建强专业化保安队伍,提升履职服务的能力水平,助力强化社会治安整体防控……会议提出了许多新要求,这也给保安服务业未来发展带来新的契机,保安行业协会的工作内容丰富,行业建设任重道远,需要有计划地逐步推进。重要的是要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坚持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集中集体的智慧,不断地往前走。唯有如此,才可能不负众望,为中国保安服务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目标作出更大贡献。






(本文编辑/马剑)